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846號
SLEV,111,士簡,846,2022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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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8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景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郁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65,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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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