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士小字第844號原 告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世傑訴訟代理人 江文華被 告 毛崇茵 林益青 柯紳美即柯麗雪 洪維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因辯論終結後原告撤回部分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