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1年度,1162號
SLEV,111,士小,1162,2022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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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華鋼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山林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昌億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08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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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億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華鋼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