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1年度,86號
SLEV,111,士司聲,86,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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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

法定代理人 蕭考俊
代 理 人 宋黃碧珊
相 對 人 賴昱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無權占用國防部軍備局經管之土 地及房屋,聲請人通知相對人應於民國111年6月20日前自行 騰空返還,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因相 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收件回執及 退件信封等件為證。且相對人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等情,亦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8月18日北市警士分防字 第1113016897號函文存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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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