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1年度,447號
CYEV,111,嘉小,447,2022081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44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孫勇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391元,及自9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