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80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陳怡安
被 告 陳振旗
陳振昇
陳秀菊
陳衣薰
陳姿琦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
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倒數第7行關於「陳李碧桃於106年11月25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李碧桃於106年8月14日死亡」。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14行關於「代位陳怡君」之記載,應更正為「代位陳秋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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