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相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勝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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