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368號
原 告 楊順富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萍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
告於前揭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請具體敘明被告張雅萍、謝長翰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形(含
時間、地點、侵害方式等),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對話
截圖、錄音、錄影等,需顯示日期時間,對話紀錄需連續)
。補正狀及證據資料應另附具繕本2份(含證物),以利寄
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