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調字,111年度,64號
NTEV,111,投簡調,64,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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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蕭宿芸
蕭素
蕭素媖
蕭秋菊
蕭富穎
蕭惟
蕭雯純
蕭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具狀確認欲主張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範圍並更正聲明。逾期未補正本項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 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 共有關係之消滅。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 ,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 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 象,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8年 度台上字第283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要旨參照) 。
二、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三、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18日代位被代位人蕭錫祿提起分 割被繼承人蕭簡愛所遺遺產訴訟,惟經本院向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南投分局調取被繼承人蕭簡愛遺產相關資料後,聲請人 至今仍未將全部之遺產分割標的列為本件訴訟欲聲明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之標的,致本院難以特定聲請人主張之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爰限聲請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補正如主文所 示之內容,倘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 由」為由,逕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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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