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53號
原 告 柯民
訴訟代理人 林領權
被 告 張竣祐
張家瑋
王渝涵
洪伯愷
洪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 詞辯論終結,惟因就被告洪伯愷是否成立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仍有不明瞭之處,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