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1年度,296號
NTEV,111,投小,296,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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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296號
原 告 江昇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梧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及提出載明被告甲○○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及但書)。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惟原告所提民事起 訴狀中僅記載「控告泰源受刑人甲○○」,並未載有被告甲○○ 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特定住所或居所,且未舉出足資辨別 其為何人之具體特徵,致本院難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亦無從 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復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是原告起訴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尚有未合,爰限期命為補正上列事項詳如 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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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