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1年度,269號
NTEV,111,投小,269,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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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26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林啓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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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