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11年度,122號
NTEV,111,埔小,122,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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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埔小字第122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告 李雲德

訴訟代理人 李秉宗
上列原告李沛蓁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萬5,175元。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
二、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1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經反訴原告繳納,核與前開應備 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反訴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反請求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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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