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1年度,306號
PDEV,111,斗補,306,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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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黃相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9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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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