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26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媽賀
法定代理人 陳明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興、陳肇基、陳昶清、陳肇修、陳朝科、陳
仁進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2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