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1年度,246號
PDEV,111,斗簡,246,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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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246號
原 告 江中瑋
訴訟代理人 江日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鳳珠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0元
【計算式:彰化縣○○鄉0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
值6,700元×面積2平方公尺=13,4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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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