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1年度,234號
PDEV,111,斗簡,234,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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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234號
原 告 柯俊弘
被 告 黃煥傑 籍設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即彰化○○○○○○○○溪州辦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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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