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2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 告 鄭琬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