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4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秉鍵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被告「楊**」正確之全名。
二、提出內湖區西湖段一小段652建號(門牌內湖區環山路1段13
6巷18弄10號3樓)建物暨基地(同區段7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