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873號
NHEV,111,湖簡,873,202208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8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趙偉志囿囿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3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慈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43萬368元 41萬735元 自110年11月29日起至110年1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2.01%,自11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53%計算。 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0.553%,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1.106%計算。 1萬9,633元 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6%計算。 自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0.56%,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1.12%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