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1012號
NHEV,111,湖簡,1012,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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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張喬雅
訴訟代理人 羅婉婷法扶律師
被 告 董嘉文


蘇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  ,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 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此所謂 「執行法院」,係指實施分配之民事執行處所屬法院之民事 庭或簡易庭,且此項規定,應具專屬管轄之性質。二、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核,其聲明請求剔除被告 分配債權之分配表,實施分配之民事執行處所屬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及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影本可參,依前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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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