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1年度,932號
NHEV,111,湖小,932,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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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93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高梅香
被 告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8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二、原告同意負擔本件之訴訟費用,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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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