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1年度,790號
NHEV,111,湖小,790,2022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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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緣多福資產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原
陳彥伯

張建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
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何宗原代表)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3,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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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