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1年度,359號
NHEV,111,湖小,359,2022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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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振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玉瑤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1年7月2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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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