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1年度,1277號
NHEV,111,湖小,1277,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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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277號
原 告 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書齊
訴訟代理人 羅暐婷
被 告 史婕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同法第24條第1項雖有規定, 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 436條之9規定甚明。
二、原告雖主張原告於被告平台登錄公告之「生活市集服務條款  」(下稱系爭條款)第7條第1項後段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然 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為新臺幣(下同)6 萬148元,屬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事件。又, 被告為個人,原告則為經營網購平台,以電子購物方式販售 商品營利之法人,系爭條款顯然為原告單方預定用於同類電 子購物契約之定型化條款,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 定,本件並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條第1項定 管轄法院。而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前鎮區,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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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