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1年度,1188號
NHEV,111,湖小,1188,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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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徐元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具狀載明被告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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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