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972號
CLEV,111,壢簡,972,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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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972號
原 告 張美蘭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偉博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390元【
計算式:3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413元/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132,3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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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