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王永龍
訴訟代理人 張捷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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