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434號
CLEV,111,壢小,1434,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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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434號
原 告 徐玉琴
吳美葳
黃桂英
盧錦連
郭熾遇
李嘉羚
葉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岡旅行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及陳報被告黃文琪之年籍資料。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並陳報被告黃文琪之戶籍謄本,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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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