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30號
CLEV,111,壢小,130,20220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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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飛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乃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7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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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