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00號
原 告 朱容增
被 告 悠遊戶外露營精品專賣店
岩野戶外休閒有限公司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彬師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略以伊於松果購物平台向被告訂購商品 ,業已付款,然被告遲未交付商品,而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 約等語。經查被告悠遊戶外露營精品專賣店之公司登記名稱 為岩野戶外休閒有限公司,而岩野戶外休閒有限公司之公司 所在地係位於新竹縣芎林鄉,此有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松果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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