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613號
SJEV,111,重簡,1613,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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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13號
原 告 彭歆


白珮瑩

原告與被告楊欣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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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