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05號
原 告 陳乙菲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
馮瀚廣
被 告 孫嵐辛
杜惠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 臺北市松山區,又被告孫嵐辛、杜惠淳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 北市文山區、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按,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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