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11年度,63號
SJEV,111,重建簡,63,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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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63號
原 告 翁敏慧
被 告 安心整合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1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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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心整合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