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60號
原 告 元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渝璉
被 告 立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德
訴訟代理人 周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 借款,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0,675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支付命令前已繳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 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1年7月2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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