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廖翊賀
訴訟代理人 廖啓明
徐素琼
被 告 陳奎鋼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前列陳奎鋼、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 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又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 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 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0萬1,172元,已逾50萬元之10倍以上,且原告復聲請改 用通常程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所示,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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