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1年度,448號
FSEV,111,鳳補,448,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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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施永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德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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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