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1年度,89號
FSEV,111,鳳小,89,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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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銘銓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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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