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1年度,582號
FSEV,111,鳳小,582,202207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鳳小字第582號
原   告 卓靖彤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余容杏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10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35號),本院於
民國111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吿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吿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無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社群網站FA CEBOOK暱稱「戴翔」之帳號,佯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原 吿陷於錯誤,於民國109年11月22日21時9分,匯款新臺幣( 下同)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遲未收受購買之票券而發覺受騙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我承認原吿主張之事實,認諾原告本件請求,我 願意賠償原吿,但要等我出獄等語。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於本院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當庭為本件訴訟 標的之認諾,揆諸前引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 訴之判決。又本件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3月8日送達被告,並非 原吿主張之110年3月2日,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附民卷第1 3頁)。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9日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無庸繳納 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 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