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3號原 告 章趙素惠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簡瑩雪 訴訟代理人 林素俐 李佩殷 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