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3號原 告 三龍公廟 代 表 人 蔡吳梅香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陳正軒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代 表 人 閻青智 訴訟代理人 王子揚 廖時慧 陳毓君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寺廟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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