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宋彥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聖善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車
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VOLKSWAGEN、民國103年6月出廠、車
身號碼WVWZZZ60ZET092218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
自108年1月7日起不存在,則依前揭說明,原告就該項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應認以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