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賢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