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蘇妙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峯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成立之調解筆
錄,該次調解內容係約定被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200,
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