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陳楷翔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謝建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南貴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6,1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雄救字第40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