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140號
KSEV,111,雄補,1140,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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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臺鍵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7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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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