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134號
KSEV,111,雄補,1134,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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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曾有福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美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11年度雄救字第38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
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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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