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115號
KSEV,111,雄補,1115,202207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原告因清償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雪華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