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787號
KSEV,111,雄簡,787,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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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787號
原 告 舜立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
訴訟代理人 李姿瑩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程義翔
被 告 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祥龍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鍾政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減縮訴之聲明(一部請求撤回,減縮聲明狀繕本併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3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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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舜立機械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