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祥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珍
訴訟代理人 謝秉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達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55,應徵
第2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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